没有为别人担保,却被判承担20多万元的担保责任,怎么回事?

2021-08-14 19:59:59 作者: 没有为别人担

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通过体视显微镜对笔迹进行观察检验。

近日,一面“依法检察保公正伸张正义为人民”的锦旗送到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申请人陈某对承办检察官辛苦付出表示感谢。

事情还要回到2020年3月,永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收到一份申诉书,“我没有为别人担保,法院却判决我承担20多万元的担保责任,请求检察官还我公正。”申诉书里所说的情况引起了检察人员的重视。

当时正值企业复工复产进入攻坚阶段,该院立即成立了专案专班,集中精力予以审查。

由于疫情的影响,承办检察官无法与身在上海的申请人陈某见面,通过电话询问,并向永嘉县法院调取卷宗后得知,陈某曾经和父亲(陈某乙)开了一家工艺品公司,后来父子二人因为琐事发生纠纷,陈某便从公司退股,不再参与公司事务,且二人没有再往来。公司之后发生的事情陈某一概不知,直到2019年,永嘉县法院执行局冻结了陈某的银行账号,他才知道,原来2015年陈某乙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居然将他列为担保人。后来,陈某乙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张某的借款,张某于2018年向永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陈某承担担保责任20余万元。对此,陈某觉得,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承担担保责任,是很不公平的。

承办检察官经过细致调查、分析,发现该借据上担保人签名与陈某平时的签名有很大差别,该借据上的担保人签名系伪造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申请人陈某提供的证据仅有担保书复印件、其个人签名字据若干,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担保书系伪造,其申诉的理由一时难以认定。

为查清案情,承办检察官联系债权人张某,张某告诉承办人,该借据是陈某乙签了名字之后交给他的,他并不知道是否为陈某亲自签名,张某的陈述进一步印证了承办人的猜想。

随后,检察官通过多种渠道取得陈某乙的联系方式,试图从中取得进一步的证据,但他拒不配合调查,无法获得其有效陈述。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判决由陈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唯一证据就是2015年担保书上的“陈某”签名,因此本案的关键点也在于,该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写,而根据张某所说,其并没有亲眼看到陈某在担保书上签名,而陈某乙又对此事三缄其口,且承办人对陈某文化程度、财产状况、个人征信进行多方了解后发现,陈某除了本起民事诉讼外,并无其他不良记录,承办检察官心中对该份笔迹到底是否为陈某所签,疑云越来越大。

为了揭开疑团,承办检察官特地到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与专家进行沟通,笔迹鉴定专家指出,因为本案借条形成时间在2015年,需要一定数量的2015年前后陈某亲笔签署的笔迹样本作为检材,才能进行笔迹鉴定,而且所提供的检材必须来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

时隔多年,如何既能客观又能快速取得陈某同时段的笔迹,承办检察官辗转多地,多处打听,在市院笔迹鉴定专家的指导下,终于查询到陈某在2010年至2019年间在某市多家银行、证券公司办理过开户手续,在该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护照申领和户口变更手续,由于办理这些手续都需要陈某本人签字,且上述单位均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具有客观公正的条件。于是,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乐清市、温州市龙湾区相关单位调取相关签字材料原件20余份,并予以拍照固定,作为笔迹鉴定样本。

经过紧锣密鼓的取证之后,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终于作出笔迹鉴定,确认该案担保书上的签名非陈某本人所签。

据此,永嘉县检察院就本案向永嘉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法院判决陈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唯一证据——担保书系伪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再审。

2020年8月13日,永嘉县法院采纳该院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本案再审。再审过程中,基于本案陈某与陈某乙的特殊关系,陈某愿意承担部分债务,张某与陈某达成和解,陈某撤回再审申请。2020年12月14日,永嘉县法院裁定准许陈某撤回再审请求。

至此,一场以真假签名引发的诉讼监督有了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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