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享受物业服务同时也要履行自身义务!

2021-08-16 16:39:15 作者: 业主享受物业

主持人:架空层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

麦律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10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架空层、避难层等。

架空层就是公共部位,是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因此,架空层的车位,就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是无权出售的。

主持人:那么买了这些车位的业主,能不能找开发商退回呢?

麦律师: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商跟业主签的实质是车位租赁合同,开发商把车位出租给业主,就应当保证作为承租人的业主能使用租赁物,车位锁被拆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车位的专有使用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实现在原因在于开发商,开发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可以诉请开发商解除合同,退回费用。

主持人:那么在使用停车位时,交给物业服务公司的停车费是什么性质呢?业主对这些停车费,能不能主张权利呢?

麦律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些公共收益,是属于业主共有,对于这部分收益,业主是有知情权的,要用那就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有如实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义务,如果业主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解答。

如果物业服务人拒不公示的,业主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起诉,诉请物业服务人履行公示义务。像这类业主知情权纠纷的案件,一般起诉到法院,法官都要进行调解,要求物业服务人将有关资料带到法院来给业主查阅的。

来源: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广播电视台990新闻台

编辑:桂法瑄

来源: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