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办理房地产遗留项目
转移(分户)登记告知书
未办理房地产遗留项目转移(分户)登记的各位业主: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让全市购房业主都能拿上“红本本”,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下大力气推进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特别是百日攻坚行动以来,先后出台多个支持性文件,“以函代证”“费证分离”“并联审批”、出具审查意见等。目前全市535个房地产遗留项目已完成首次登记(大房本),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分户)登记的条件,但仍有部分业主还未申请办理。
01 在市委、市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项目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全市535个房地产遗留项目已完成首次登记(大房本),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分户)登记的条件,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街道办进行有效的宣传引导。
02 为深入解决群众办证最后一公里,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服务大厅开设遗留项目受理窗口,设立了40个遗留项目(社区)受理点、15个遗留项目(税务)受理点,开展“夜市办”“周末办”等“十办”便民举措加快推进遗留项目。同时针对开发企业不存在的房地产遗留项目,在办理遗留项目转移(分户)登记时,承诺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完税后办理时限压缩至工作时间内60分钟办结发证。
03 房地产遗留项目不等同于正常项目,往往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在能办证而因业主自身原因未申请办证时,极易产生因企业项目存在法律纠纷、注销或破产等问题又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在法律意义上缺乏对所有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在能办证的情况下,越早办证,对广大业主越有利。
04 属于房地产遗留项目的业主,要积极主动联系产权人(开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各产权人也要积极主动与群众联系以集体件的形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确属个人无办理不动产登记意愿的住户应配合辖区网格员做好确认反馈工作。
05 我市房地产遗留项目集中办证工作年底结束,届时没有办理的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的,不再享受遗留项目优惠政策及便捷渠道。请广大业主利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的窗口期,于9月30日前尽快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就近的不动产服务大厅或遗留项目社区受理点进行办理,9月30日后将不再享受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等各项便利措施。
06 房地产遗留项目转移(分户)登记申请材料:
商品房办理登记材料:
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遗留项目转移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含家庭成员);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区政府认定的协议);
4.税费缴纳凭证(核税:购房发票或收据)。
经适房办理登记材料:
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遗留项目转移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含家庭成员);
3.经备案的经适房网签合同;
4.税费缴纳凭证(核税:购房发票或收据)。
回迁房办理登记材料:
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遗留项目转移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含家庭成员);
3.回迁安置合同(或经区政府认定的协议);
4.税费缴纳凭证(核税:购房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协议)。
公有住房房改办理登记材料:
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遗留项目转移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公有住房房改审批表、估价表、比例界定书、购房协议。
若开发企业存在的,业主要积极向开发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若开发企业不存在的,业主要积极向街道提交申请材料,或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07 不动产登记各服务大厅及社区点地址:
08 台账内项目已办大产权具备分户条件具体幢号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