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上热搜!一男子修剪自家买的树,被罚14万!城管部门回应

2021-08-17 15:56:02 作者: 冲上热搜!一

砍了150棵树被罚1.5万

也就是砍一棵树才被罚100多块

而李先生砍了一棵自己种的树

竟然要被罚14.42万元

如此高昂的“差价”

让他感到难以接受

罚款数额为啥差这么多?

朱晓曦总结道,由于李先生和四季御庭物业违法行为不同,行为对象不同,处理标准不同,包括树的价值也不同,最终才造成了罚款数额相差如此巨大的情况。

今年2月4日,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李先生砍伐的树木种类进行了认定,认定结果为香樟树,且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文件对树木价值进行了认定,认定该树木补偿价格为28840元。

朱晓曦表示,由绿化部门认定了被砍伐树木的品种、价值后,城管部门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的态度较好,所以对李先生给予了标准最低的5倍处罚,即14.42万元。

冲上热搜!一男子修剪自家买的树,被罚14万!城管部门回应

而隔壁的四季御庭小区物业属于养护单位,养护单位过度修剪树木并非根据树木的品种来裁定赔偿,而是根据树木的数量来判定,而且当时也是因为周边居民受到了影响,有修剪的有需求,向物业反映情况后,再由物业进行修剪。而杨树属于行道树,与香樟树这一名贵树种不同,最终向四季御庭小区物业罚款1.5万元。

如今,李先生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城管工作人员也告诉李先生,如果他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城管的上级部门复议或者去法院起诉。

“其实这个处罚标准是2007年制定的,如果现在重新修订法规,以现在的物价来说,罚金很可能翻一倍都不止。”朱晓曦总结道,由于两者(李先生和四季御庭物业)违法行为不同,行为对象不同,处理标准不同,包括树的价值也不同,最终才造成了罚款数额相差如此巨大的情况。

业主李先生称,修剪自己多年前购买的香樟树(因遮挡阳光被移至公共绿地)被认定为“砍伐”树木,需缴纳14.42万元罚款

处罚单位也给出了相应的依据,那就是《上海市绿化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但是,这里面的逻辑链条却不那么严密。

首先,是树的性质的认定。罚款所依据的一系列法律,有一个默认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树是公共的、国家的。所以,相应的处罚也比较高,五倍到十倍。

2007年颁布的《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第二十三条规定,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可以认为,公共绿地上的树,是业主共同所有的,也在《上海市绿化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但这里并没有指明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况“私人的树种在了公共绿地中”。李先生买树的时候花了一万多,后来树长大了后,才移植到公共绿地,这个时候树的价值更高。

那么,一笔高额的私人财产,应该有一个说法。居民私产过渡为国家财产,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过程,并不能藏在字面下,或者由缺乏法律、法理知识的基层执法人员来认定,使其自然而然地变为公共财产。

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如果李先生从未获得任何补偿,那么,这棵树就那么不言而喻、不用提醒、自然而然地变为了公共财产,显然,在法律逻辑上,是松散的。

其次,是对砍伐概念的认定。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至于对砍伐的认定,则是根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中规定:未按照上述规定操作的,认定为过度修剪。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期内未能恢复树木冠形的,认定为砍伐、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