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备损坏,离职9个月后遭“索赔”?

2021-08-17 16:36:37 作者: 教学设备损坏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中

案由乍一听

以为案件事实清楚

其实不然

由于事故责任不像表面显现的那样

这就需要法官抽丝剥茧

理清各主体之间实际存在的责任

基本案情

小张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与天津某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教育机构教师。

今年3月,该公司称小张因工作失职致使教学设备损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小张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双方因教学设备损坏发生纠纷,该公司遂将小张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公司

小张

VS

该教育机构表示

小张在职期间

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

擅自将用于上课的平板电脑带回家中

直至交还前

并未提出苹果平板电脑已损坏

离职后被告归还公司物品时

公司发现苹果平板电脑屏幕损坏

故该公司要求小张

赔偿平板电脑屏幕维修费用1999元

平板电脑折旧费用100元

共计2099元

小张则表示

疫情期间

公司提供线上授课

平板电脑则是公司提供的教学工具

最初拿到教具的时候,其屏幕已有裂缝;之后在上课期间,学员不小心摔过,更加剧了裂缝的情况。

公司提供的平板电脑发票日期为2018年,本人当时并未入职,且公司要求赔偿的费用为购买费,并非维修费。平板电脑作为教学工具,系正常磨损。

同时,小张表示

与公司行政部门

当面交接离职物品的时候

检查了物品

并未提出设备损坏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教育机构购买平板电脑供教师及学生作为教学用具使用,平板电脑平时存放于教室,由在该教室上课的教师进行保管,领取及交回均不需登记,对该类设备如何报修亦未进行规定。

2020年疫情期间,小张曾居家从事线上授课的工作,期间使用该公司平板电脑。该物品于2018年6月购买,价格为1978元。

2020年7月9日,小张在离职交接时将包括涉诉平板电脑在内的单位物品归还原告,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

红桥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管理方

未对平板电脑的保管、使用、流转、维修

制定相应的制度

涉诉平板电脑在公司

作为教学用具交给小张之前

已投入教学使用

小张系为工作需要使用涉诉平板电脑

同时,小张在交还该平板电脑时

该公司并未对其所主张的该物品

具有的明显的表面瑕疵提出异议

后该物品亦由公司长期自行保存

故该教育公司主张

涉诉平板电脑的表面裂痕系由被告造成

证据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