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
林芳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而这个24岁的女子触法犯罪
却仅是因为一个微信号
……
省外发协查
8月10日,芝罘公安接到省外公安机关协查通报,称湖南女子杨梅从网络上加微信号贷款,被对方以刷流水为由诈骗16000余元。而这起案件与烟台的林芳有重要关联!
只楚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林芳,女,24岁,居住只楚辖区。林芳与湖南受害人杨梅相隔千里,素昧平生,那她又是如何身陷诈骗案件之中的呢?
嫌疑人
出租微信号
原来,让受害人杨梅被骗的微信号就来自于林芳名下!
“我把个人的微信号租了出去……”林芳交待:“ 7月4日,我在朋友圈看到出租微信号的信息。一天租金100元,我当时缺钱就与一个叫姜鑫的人达成交易。”
接下里的半个月里,林芳收取姜鑫租金1500元。这期间,姜鑫利用林芳的微信号诈骗湖南杨梅16000余元,最终败露。
目前,林芳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易记录
出租有风险
林芳交待称,“我自己的微信号平常不用,受利益驱使我就把微信号租了出去!租用我的微信号,是为了掩盖违法犯罪,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问题来了:个人的微信号难道自己说了不算?本案例告诉我们,出租微信号极可能会变成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而涉嫌犯罪。出租出售实名制微信号、手机卡、银行卡等,一旦被用于犯罪环节,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中人为化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烟台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