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盖章”与“签名或盖章”法律上不是一码事

2021-08-19 03:20:32 作者: “签名、盖章

通过上述对比,合同成立仅是赋予当事人不得不正当的阻止、促成合同条件的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待利益,以及遵守合同有关的法定附随义务。而合同的生效才能对合同的履行起到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之民事责任

笔者分析最高院案例发现,就违反未生效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有主张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有主张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有持相反观点,但未明确具体责任类型。由此可见,未生效合同的处理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主流观点是成立未生效的民事责任主要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主要包括:1.为了缔约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3.因履约支出费用所损失的利息等。间接财产损失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或是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等。

实务中风险提示

现阶段,对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是不明确的,因此,因为合同生效条款约定的失误导致合同成立未生效,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将处于高风险的境遇。对于守约方来讲,合同成立而未生效不利于保障其权利,只有合同生效后才能依照约定主张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如保证合同中约定“双方签名并盖章时合同生效”,保证人系公司,若仅加盖了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签名。在贷款人放款后,借款人未如期偿还贷款,贷款人向该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抗辩“保证合同未生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此情形下,保证人有可能仅承担部分保证责任,甚至免责。如果借款合同中出现上述情形时,借款人可能仅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利率标准可能低于约定的利率),甚至仅承担返还本金的结果,对于约定的利息、罚息等其他损失可能得不到支持。

最后建议:缔结合同时应简单、清晰、明确地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如“双方签名或盖章时合同生效”。最大限度保障守约方的利益。实际操作中,若合同对方是公司,建议己方人员提示对方优先加盖公司印章,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配合签名时,一并提示其签名。一是起到规范作用,二是起到强化履约的功能。若条件不满足,二者职能满足其一,合同依然生效。

来源:汕头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