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涵盖的内容最为复杂,花样繁多,司法解释为此一再修改,可依然挡不住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在此中追求利益最大化。
近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民事案件,它到底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01
民间借贷变成房屋买卖
作为被告的李女士“人在家中坐,传票快递来”。
李女士的同乡王先生竟一纸诉状将其夫妇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夫妇履行其与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所有权,并支付违约金。
李女士急忙联系办案法官,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知办案人员。
2020年10月,李女士夫妇二人由于经营不善急需大量资金周转,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王先生。
双方约定借款50万元,利息按每月4分计算,待资金周转过来就将本息归还。
王先生要求李女士夫妇将其名下的房子作为抵押物,为尽快得到资金周转,李女士夫妇又在王先生的劝说下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
并将房屋的手续都交给了王先生,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还款之日将手续归还李女士。
但由于资金无法回拢,该欠款超期,除给付了部分利息外就一直没有清偿。
李女士表示,自己还有三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丈夫做了工程又不能及时结账,生活已不堪重负。
欠债还钱本就是天经地义,自己会尽快想尽办法结到工程款把借款还清。
如果真的把房子卖了,孩子们将无家可归,恳求法院核实案情为民作主。
面对原告王先生的诉状,李女士在法官面前愁眉苦脸,捶胸顿足,明明是民间借贷,怎么成了房屋买卖了?
02
价值200万的房屋何去何从
为查清案情,法官到李女士家现场查看了房屋。
房屋是一栋三层楼小洋房,占地有400平方米左右,少说市值在200万元以上。
法官又找到了借款时的在场人,了解了具体情况。
法官通知原告王先生谈话,王先生坚持说是《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该支持。
法官向原告王先生释法: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被告李女士夫妇居住的房屋当地人都称之为别墅,市值少说在200万元以上,《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购房价是5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违公平、等价原则;
二、双方行为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在场人,没有执笔人,没有邻居参加,只有原、被告双方签字。
三、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原告认为是房屋买卖,而被告认为是民间借贷。对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法官还向原告王先生释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方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03
当事人心服口服,撤回起诉
在临近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原告王先生到法院递交申请,撤回起诉,表示将收集好证据后,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收到裁定书的李女士总算是松了口气,一再表示:“法律是公正的,法官是为民的,我相信法律,我相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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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