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朱先生向有关方面投诉未获全额退款
同行者全额退款 疫情面前为何待遇两异?
更令朱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原来与他们一起前往乐游誉途申请全额退款的金先生夫妇,在听说要扣除旅游费用30%后,当时没有提交书面解约申请。但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8月4日举行后,因跨省旅游暂停,他们获准全额退款。
朱先生夫妇不明白:为何同样是受疫情影响申请解约退款,结果却不一样?
图说:原准备一起出行的两对夫妇,疫情面前先提退费的反而难退?
补充条款暗藏玄机 “特别约定”竟违背“示范约定”
记者注意到,虽然“其他约定事项”文字均采用灰底,但有16行5号字的“地接社信息”中,“双方特别约定”字体、字号都与“地接社信息”中的其他文字一样,没有特别标注,其中一句话就明确:如果“特别约定”与示范文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包括前述“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有冲突,“双方同意以本款约定(包括‘出发前13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作为旅游社‘业务损失费’)为准”。
对于该“特别约定”,乐游誉途方面有关负责人沈先生称,朱先生夫妇原来知晓。但朱先生夫妇称,该“特别约定”是旅行社的格式条款,他们已有七八十岁,原来也不知晓,现在也看不清。
记者也注意到,该合同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一句话就是:“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言下之意,就是对示范文本合同未约定之事进行再约定;尽管“可以”二字已显示出其非必要性,但接下来,还是出现了与“示范约定”冲突的“特别约定”内容。
图说:“示范约定”明确:“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图说:“特别约定”称:游客出发前13日至7日取消行程 ,需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作为“业务损失费”
“其他约定事项”非常不合理 旅行社不该收违约金
“在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修改了正文格式条款,加重旅游者义务,非常不合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认为,由于作为合同提供方的旅行社未对“其他约定事项”中变更退费的条款尽到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比如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予以特别说明的,旅游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中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弥补实际损失为主,惩罚性为辅。”李丽律师进一步指出,在已经没有飞机票以及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并且消费者也已经提前足够时间告知了旅行社,旅行社的损失非常有限,不应当再主张违约金,“更何况,是因为疫情此类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旅行社更加不应当收取违约金”。
新民晚报记者 罗水元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