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夫妻俩人偷他人电动车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夫妻俩人均涉嫌盗窃罪,为共同犯罪。
张某本没有盗窃他人电动车的犯罪意图,正是妻子王女士引起他张某盗窃他人电动车的意图,进而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张某为正犯,系主犯。
王女士引起了张某盗窃他人电动车的意图,在共同犯罪中,为教唆犯,系从犯。
根据共犯限制从属性原则,本案中,教唆犯王女士引起正犯张某实施盗窃的意图,张某也实施了盗窃行为,夫妻两人均涉嫌盗窃罪,为共同犯罪,张某为正犯,系主犯;王女士为教唆犯,系从犯。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简述了违法层面共同犯罪理论相关问题,鉴于篇幅所限,难以展开分析,大有蜻蜓点水之感,算作抛砖引玉吧。本案中,夫妻两人均涉嫌盗窃罪,为共同犯罪,其中,张某为正犯,系主犯;王女士为教唆犯,系从犯。
来源:法制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