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时间,相近的地点,在没有下雨的情况下,一把有相同特征的伞同时出现在犯罪嫌疑人和团某手中——
细心检察官突破犯罪迷阵
联合公安机关起获剩余赃物
庭审现场
“好逸恶劳导致我的前半生有15年都在监狱中度过,这一次我真诚悔过,感谢检察官给了我从宽处理的机会。”8月17日,由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金大盗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团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
金店失窃,侦查工作遇阻
2021年4月中旬,瑞安市检察院接到该市莘塍派出所电话,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表示日前受理的一起“黄金大盗案”进展缓慢,希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据介绍,4月13日凌晨,莘塍街道一家黄金店铺发生失窃案,报案失窃金额达30余万元。经前期侦查,在离被盗黄金店铺不远的河道中打捞出1把射钉枪、1把锤子以及3件黄金首饰。公安机关目前已抓获可疑男子团某,但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并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团某就是“黄金大盗”,也无法证明河中打捞出的疑似作案工具及失窃的赃物与团某有关。
随后,瑞安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胜超提前介入。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共同研判了该案的取证要点和方向。但案发后团某行踪活动范围较大,短时间内很难找到赃物藏匿地。监控视频里的团某与作案现场的“黄金大盗”都是“全副武装”,难以比对二者的特征。
白色反光物引起检察官注意
在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林胜超第一时间要求移送所有的监控视频进行核查。其中,在极个别监控视频中偶尔会出现的一团白色反光物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团某所撑的伞面上三个细小的白色圆点,只在特定角度才会与路灯形成十分醒目的反射。林胜超逐帧核查后,终于在作案现场监控中发现了“黄金大盗”手中的伞面上有与之完全一致的圆点。
“相同的时间,相近的地点,在没有下雨的情况下,一把有相同特征的伞同时出现在犯罪嫌疑人和团某手中,这样的巧合很难让人不怀疑。”
除此之外,检察官还发现从黄金店对面一个不很清晰的监控视频中,隐约能看到一个人影做出了朝监控发射的动作,以及随之而来的两下“砰砰”声。也正是这个动作,让林胜超联想到了从团某家中查扣的那支飞镖和从河道中打捞出的那支射钉枪。
林胜超随即建议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实验,查明射钉枪能否击发,查扣的那支飞镖是否会造成类似案发现场飞镖尾部的撞击痕迹。随着补证工作的逐步深入,零散的证据终于一个个串联起来,团某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非常清楚。与此同时,从河道打捞出的三件黄金首饰的成分鉴定结果也出来了,团某涉嫌盗窃罪已是证据充足,但绝大部分赃物仍然没有起获。
心理防线瓦解主动坦白赃物去向
为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查明失窃的黄金去向,在提审团某前,林胜超询问了案发当日河道清运工作人员,并走访现场查看情况,通过分析团某在河中几处位置的逗留时间,预判黄金藏匿的大致位置。
在审讯过程中,林胜超首先向团某充分释明其诉讼权利和其享有认罪认罚的选择权。在团某收起抗拒心理后,林胜超又指出他可能藏匿黄金的几个标志性地点,逐步瓦解其心理防线。
“如果黄金被别人捡走,或者最终由司法机关追回,那么你将会失去很重要的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你现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尽量争取最大的从宽幅度。”林胜超向团某介绍了不同阶段认罪认罚、有无退赃退赔对刑期的影响。
团某固守的心理防线终于动摇,据团某交代,为了让盗窃不易被查获,他不仅全副武装,打着雨伞躲避监控,还有意选择了从水路抵达。案发前,团某从网上购买橡皮艇等物,借着夜色,缓缓划到离金店最近的河埠处后,刺破橡皮艇任其沉入河底。抵达作案现场附近,他用射钉枪射坏监控设备,再用锤子敲破柜台盗窃黄金,并将射钉枪、锤子和其中3件黄金首饰扔到附近的河道里。随后,团某从河里泅渡到另一个上岸口,中途将大部分赃物藏匿在河对岸一个变压器的水下电线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