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王女士看好停放在自己家楼下的一辆电动车,就让休息在家的老公张某下楼偷车。张某是一家公司的高管,工作不错,收入颇丰。张某当场拒绝了妻子的要求,王女士就闹张某,张某无奈下楼将他人的电动车骑走。电动车车主发现自己的车没了,于是报警,警方调取周围监控,锁定了偷车人张某。第二天,张某正在公司上班时,警方将其抓获。后夫妻俩人双双被刑事拘留。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因偷一辆不值多少钱的电动,对作为公司高管的张某来说确实不值,更奇葩就是张某的妻子王女士,因自已的一时贪念,不仅害了丈夫张某,使得自己也因此身陷囹圄。本案中,实施偷车行为的是张某,张某涉嫌盗窃因无疑,王女士并没有实施偷车行为,为什么也被抓了呢?这涉及共同犯罪相关理论,本案案情简单,定性也不复杂,本文旨在通过本案例,简述共同犯罪相关理论,以作普法。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理论,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实践中,由多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案件并不少于单个人实施的犯罪案件,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之间相互鼓励、相互支持,更容易完成犯罪,且对法益的侵犯程度更高,因此,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不遗漏犯罪嫌疑人,对于有效打击犯罪,保护法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目前,司法实践中,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并存,传统刑法中,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采主客观相统一共犯理论,在此不述。
阶层犯罪构成理论采违法层面共犯理论,其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也存在分歧,以下讨论基于结果无价值论、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下的违法层面共犯理论。该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理论只解决违法结果的归属问题,在将违法结果归属于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后,剩下的问题就在单个人犯罪一样,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别认定即可,因此,该理论下,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的罪名可能不同,却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采违法层面共犯理论,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只要两人或两人以上有意识的一起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即可,不要求各参与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各参与知道彼此在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甚至在单方知情的情况下,仍可成立共同犯罪,如片面帮助犯、片面正犯、片面教唆犯等认定。
成立共同犯罪至少要求两人甚至更多人一起实施法益侵犯行为,而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并不相同,决定了其地法益侵犯的程度及责任程度也不相同,刑罚处罚也就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共同犯罪各参与人进行分类,以准确定罪量刑。
理论分类: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正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行为的人,是共同犯罪的中心,正犯行为决定着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成立,即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成立取决于正犯是否实施了被教唆或帮助的,或与被教唆或帮助的有重合性法益侵犯的行为。如果虽然有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或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但正犯根本没有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或有重合内容的行为,对于未遂的教唆或帮助,由于其不具体法益侵犯性,也不可能评价为犯罪行为。
正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行为的人,最具可罚性,教唆犯是引起或强化正犯犯罪意图的人,基可罚性的根据在于教唆犯成功的教唆,帮助犯的可罚性根据在于其帮助行为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起到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帮助作用。
量刑上的分类: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这一分类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分类,在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定性上难以发挥作用,只有通过理论分类将各参与人分别归类于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后,再决定谁是主犯、从犯。正犯一定是主犯;教唆犯根本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一般为从犯,不排除为主犯;帮助犯一定是从犯;胁从犯比较特殊,可能为从犯,也可能为主犯,如虽然开始参与犯罪时是被胁迫的,但参与犯罪后表现积极,应认定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