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未带客强制购物反被旅行社扣“保证金”!合理吗?二审改判

2021-08-21 16:48:04 作者: 导游未带客强

一审法院认为,王丽与缤德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王丽虽称缤德公司不应向其收取领队保证金,但该费用并非不得向领队收取的费用,故对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其称在签署相关协议及制度时受到胁迫、不公平,王丽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现王丽在回团交接表上签字,且回团交接表、购物对账单上明确记载王丽有五家店未按规定带回购物单或盖章。按照缤德公司规定,应在领队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关费用,王丽虽称单据存在后添加内容的情况、其已经将购物单带给缤德公司,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就王丽要求退还领队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公司退还保证金

王丽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的规定。而本案并非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性质定性为旅游纠纷错误,本案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

缤德公司临时安排王丽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但向王丽收取2万元押金或者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合理收费,该2万元应当退还给王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证的交纳主体是旅行社,而不是带队导游。

法院认为,缤德公司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对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明知,所以缤德公司向王丽收取的2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属于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该产生的费用,缤德公司主张从前述保证金中扣除王丽相关费用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缤德公司如认为王丽违反了相关规定或约定应承担责任,应另行主张,不宜从其不得收取的不合理费用(负有的法定禁止性义务)中直接扣除。

综上,王丽上诉请求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缤德公司退还王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跟团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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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 刘家杭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