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未带客强制购物反被旅行社扣“保证金”!合理吗?二审改判

2021-08-21 16:48:04 作者: 导游未带客强

想出门旅游

却懒得做攻略

也不想为了订个机票、酒店去多方比价

那么,报个“跟团游”

不失为一个好选择

但是

近来屡屡见诸报端的

“黑导游强迫购物”等新闻

又让很多旅友望而却步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例:因没有如约带游客消费到指定次数,导游王丽被其所在的缤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德公司)扣了2万元“保证金”。对于这笔“保证金”是否该扣的问题,双方闹上法庭。

协议规定:领队要带团进店消费

王丽是缤德公司的一名领队,平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带团去欧洲旅游。2018年9月17日,王丽按照公司要求缴纳2万元的“领队服务质量保证金(押金)”后,双方签订《领队劳务协议》和《欧洲领队管理制度》。

其中,制度中约定:每一个王丽带的团至少要进6个购物店,而且王丽必须把进店购物单带回公司。如果有特殊情况没有进购物店,王丽则需要及时在公司群里向公司说明,并需要得到公司的操作回复确认才可以。相应地,如未经公司确认,王丽擅自带团每少进一个购物店,就要扣她一千欧元的保证金。此外,如果只带团进店,但没有实际购物金额,王丽需要该店铺在购物计划单上盖章。同样地,如果王丽没盖章、没购物单、也没有申请说明,公司将按照“自行少去购物店"对王丽给予处罚(最迟需回团后3个月内补齐购物单,逾期自动按少去处理)。

此外,双方还签署了《领队带团制度》,在该制度中规定:保证金可在领队需要给公司结算费用而未结算或者拒不结算时,公司先行从保证金中扣除应结算费用,剩余保证金退还领队或者补齐保证金后,公司才会继续给领队派团。

图源网络

在签署过上述三个协议及制度后,公司为王丽派团去欧洲旅游。

未完成进店消费指标,领队被扣钱

然而,在王丽带团回来后,公司发现,她并未遵守约定带回游客的购物单,也没有按规将游客带入5家指定的购物店,更没有“督促”游客消费。所以,按照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缤德公司对王丽给予了扣除2万元领队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处罚。

对于这一处罚结果,王丽表示不服。她上诉称,《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有:关于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自己当初之所以明知缤德公司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做法“于法无据”,但仍缴纳的原因是:公司以“不交2万元的‘领队服务质量保证金(押金)’没办法排团”为由逼迫她,她才无奈缴纳。

至于那些所谓的“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王丽指出,《领队劳务协议》仅规定领队义务却未享有权利,《欧洲领队管理制度》扣款、罚款数额明显加重领队责任,更超过奖惩不超过月工资百分之二十的法定上限,属无效条款,且作为格式条款因缺少提示说明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而自己当时也是在公司威胁“不签字押金不退、撤换领队机票损失由她承担”的情况下,才签署的。

综上,王丽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缤德公司退还自己导游质量保证金2万元。

一审法院:公司无需退还保证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缤德公司提供的领队交团说明上有王丽签字,并记载购物为0的店铺需该店铺在购物计划单上盖章。在回团交接表中有王丽签字,购物店清单项记载缺6个店单子,在购物对账单右上角有王丽签字,记载有数家购物店无单。

王丽认可领队交团说明、出团交接表、回团交接表、购物对账单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但称备注内容有后添加的情况,缤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王丽也没有能够提交相关证据。经询问,缤德公司称王丽共有巴黎宝齐莱、琉森宝齐莱、花宫娜、荷兰的钻石店、BENLUX五家店的购物单未带回。王丽对此不予认可,称除花宫娜店外其他店的购物单应都带回了,且带回的购物单不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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