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租被拒后置气损毁场地设施?法院判了

2021-08-23 14:37:50 作者: 续租被拒后置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赵素素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租户合同到后想要期续租,被房东拒后直接毁损场地,房东无奈之下将该租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0年至2011年间,阳光公司分两次将场地租给王某使用。因两次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较长、租金相对较低,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王某在场地上搭建的设施和建筑物归甲方所有。后王某在租赁期间在所建设的建筑物及租赁场地内进行了全面商场装饰、安装等设施物品。租赁期限届满后,阳光公司向王某通知,经公司研究合同到期后涉案场地不再向外租赁,由公司收回自行使用,要求王某将房屋如期交还。王某以其在涉案场地上的设施收到了行政处罚为由,将其在租赁期间所搭建的建筑物及租赁场地内商场装饰、安装等设施物品进行了部分毁损。

因王某返还的场地与合同约定不符,双方因此产生争执,阳光公司遂将王某诉至兰山法院。在本案处理期间,阳光公司对王某毁损的物品及占用期间的租赁费用申请评估鉴定。法院依价格评估结论书,确认毁损部分的损失以及场地租赁费等共计200万余元。

在双方争议过程中,法院认为王某以履行行政处罚为由拆除租赁物内的装饰、安装等,其目的明显不是单纯履行行政处罚,其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表明乙方租赁合同期满后,不继续租赁,需保持原装饰物完整(可移动除外),不得有任何损坏;现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完整交付阳光公司案涉租赁场地已构成违约,并且其行为亦是未按已生效的法院裁判履行义务,其过错更加严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判决,王某赔偿阳光公司毁坏租赁房屋及装饰物的损失、非法占用租赁场地期间的租赁损失、鉴定评估费等共计200万余元。

现实生活中,租房租地比较常见。但租赁房屋到期后,承租方对建筑物的占有发生什么变化呢?承租人因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使用其承租建筑物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再租赁并要求承租人将场地如期交还。本案中,王某在合同到期后,其继续占有行为转变为无权占有,出租人作为租赁物权利人,在租赁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可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法官表示,本案中因双方对租赁期限和价格的约定较低,因此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王某在租赁物上的建筑物要归阳光公司所有。王某在合同到期后应按约定维持现状并将涉案场地返还给阳光公司,其自行拆除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阳光公司的期待利益,王某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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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