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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记者:韩建慧
制图:张煜
编辑:苏如娜 刘思雨
初审:闫琪
复审:李刚
终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日报社融媒中心
投稿邮箱:302221039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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