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莱州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沙河镇卞某家中存放有氧气瓶。接报后,民警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卞某家存有63个气瓶,其中27个气瓶为满气状态的液化氧气,其余气瓶均未二氧化碳、氩气等气瓶。
经询问,卞某为给自己从事气电焊工作做准备,从平度购买了63个气瓶,对自己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卞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烟台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