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养老是民之所盼、也是民之大计,自古就有尊老的优良美德。老人年老之后除了基本上的赡养问题之外,还会牵扯到财产继承权相应问题,若是老人没有立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不过也有一些老人会选择立遗嘱,在立遗嘱时难免会有偏心的情况存在。
刘某名下有一套房子、一辆车,外加五万元的债务,眼看年纪越来越大,刘某就想着将自己的这些财产规划好,免得到时候突然驾鹤仙去,一家人闹各种矛盾,老刘就立下了一份有点“莫名其妙”的遗嘱。
刘某将房子和车子给了自己的小儿子,至于五万元的债务他就留给了女儿。
刘某的这些安排引起了网友的一阵热议,这不是重男轻女吗?财产归儿子,债务归女儿,真不把女儿当一家人啊!
刘某觉得自己的安排很妥当,因为女儿嫁了出去,而且嫁给了一个有钱人,作为女儿和姐姐,帮家里面解决一下困难也是应该的,至于小儿子在各方面的条件都不是特别好,把房子、车子留给他,他的生活也会安稳一些。
在很多的地区,也都出现了这种类似的情况,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合法吗?
原本的《继承法》、《婚姻法》全部废止,目前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比起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只变化了四个部分,在法定继承人上增加: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新增“遗嘱最新第一”。
什么叫“最新第一”呢?简单来讲,立遗嘱的人可能在生前立下的多份遗嘱,且具备法律效益,但在临终前,又立下了一份遗嘱,这份遗嘱跟先前的遗嘱内容相冲突,那么则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自然人死亡),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刘某立下的这份遗嘱要实行得等到刘某生命停止的那一天,但是这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规定:继承人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刘某的留下的遗产和债务其实是一个对等的存在,他自己欠下的债务,也需要自己进行偿还,刘某留下一套房子和一辆车,总价值肯定是超过5万元的债款,作为清偿债务肯定是没问题。
小儿子继承财产、女儿继承债务显然不合法。小儿子既然继承了债务,那么就应该清偿刘某留下了债务。
女儿无需承担任何债务,若是小儿子放弃继承,也无需偿还这笔债务,这笔财产包括债务均由其余亲属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规定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人的顺序为:兄弟姐妹、长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加新增的继承人: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
只有第一继承人无法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继承人继承,以此类推。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以均等原则为准,但继承人难以协调的话,可以上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至于该怎么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分配是应当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