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男子利用“时间差”30年间娶5女为妻,因重婚被判刑两次

2021-08-24 23:15:13 作者: 徐州一男子利

婚姻,在大多数人眼中是神圣的,与另一半携手走入婚姻殿堂便意味着此后要互相扶持、共度一生,婚礼上的动人许诺,就是对余生的美好期盼。

然而,人性是贪婪的,在少数人看来婚姻毫无神圣性可言,不要说保持夫妻忠实义务,连好好坚持一段关系都做不到——

重婚这种既为道德谴责也为法律所不容的荒唐行为,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为打击重婚我国法律不惜动用刑罚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重婚罪都有哪些情形呢?

司法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主要有3种,第一种是最为常见的,我们以张三举例,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了,但在与李四的婚姻存续期间,张三又使用欺骗手段和王五登记结婚,这样一来张三的行为就构成了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又或者,张三已有合法登记的配偶李四,但婚姻存续期间张三有了外遇,他与王五长期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只是没有去登记,这就属于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姻型的重婚;

最后一种,张三没有婚配,单身,但李四已经有登记结婚了的合法配偶,张三明明了解这一情况,却仍然与李四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情形下张三看似“只有一段婚姻”,然而他的行为实际上仍是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

了解了重婚罪的犯罪类型,我们可以再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现实中的“重婚专业户”有多丧心病狂。

江苏徐州男子侯某今年50岁。2005年,他改名之后与岑某(第二任妻子)在广西登记结婚。

仅仅结婚4年,侯某便隐瞒已婚事实与张某(第三任妻子)在徐州市的老家登记结婚了。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侯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他再次隐瞒与张某结婚的事实,用与岑某(第二任妻子)的离婚调解书和刘某(第四任妻子)在老家民政局登记结婚。

刘某于2013年认识侯某,当年4月二人便领了证,可说是闪婚,刘某以为侯某只是离过一次婚,带着女儿,谁想侯某是个把重婚玩得如此得心应手的大骗子?

很快,张某便发现了侯某重婚,她无法忍受,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侯某重婚罪罪名成立,2016年,侯某因重婚罪被判入狱一年。

那时候侯某与刘某的孩子都已经1岁了。令人惊奇的是刘某发现丈夫是个重婚犯后并未立即与之离婚,她还抱有希望,希望侯某看在孩子的份上出狱后能与她好好过日子。

然而,侯某出狱后便迫不及待地开始寻找下一个目标。这次是家住北京的李某,李某家境尚可,一心想找个可靠的对象,侯某的演技欺骗了她,让她误以为找到了良人,甚至侯某的妻子刘某上门来闹,她也只以为是侯某与“前妻”有纠纷。

2019年1月,侯某提出要与刘某离婚;离婚程序还没走完,当年2月侯某再次利用“时间差”来了个故技重施,用和张某(第三任妻子)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证书,与李某(第五任妻子)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了。

结婚2月后侯某才告诉李某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这让李某无法接受,更可耻的是侯某从她与她的母亲那里以各种理由“借”了60万,不管怎么催还钱他都迟迟不肯还;

2020年1月,李某报案;3月,刘某跳出火坑,与侯某离婚;5月,侯某在徐州被抓,此前他已经因重婚被判刑,出狱后不到5年又犯了重婚罪,重重叠叠,累犯无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除了规定“禁止重婚”,还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实即使侯某没有动不动来法律婚的重婚,只是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事实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就是构成事实婚姻,他的重婚罪名依然没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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