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调查丨开瓶酒要400元?北京多个高档餐厅收高额“开瓶费”

2021-08-25 00:41:01 作者: Qing调查

记者梳理相关案例了解到,消费者与商家起争端的开瓶费国内第一案发生在广州。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到某酒楼吃饭,被收取“开瓶费”20元。对于该不该收,消费者和商家打起了官司。最终,广州市中院2002年年初审理后认为,酒楼收取的“开瓶费”实际是服务费,违背了《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维持一审做出的酒楼需要退还开瓶费20元判决。

顾客到店内消费时自行携带酒水,餐厅收取“开瓶费”一事,海淀法院曾经审理过北京市的首起案例。2006年9月13日,原告王子英与客户到某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酒楼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店家的菜谱印有:“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酒楼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法院一审判定商家全额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何某与码头故事火锅店因“开瓶费”、“包间费”引发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退还“包间费”及“开瓶费”。法院的判决确认,餐饮行业强行收取“开瓶费”等费用属于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予返还。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副研究员郑鈜在点评此案时表示,消费者自带酒水,法无禁止即为自由。考虑到商家通常通过销售酒水提高盈利水平,由此以“开瓶费”等方式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显然属于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因而当属无效。

律师:“开瓶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开瓶费”合法吗?如果改变名目收取是否允许?其实,全国各地每年都有相关案例见诸网络。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外出吃了一顿饭,是否值得为此费时费力打一场官司?如果不打官司,有没有维权的途径?

就上述情形,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金剑南律师认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是要约束商家收取“开瓶费”等霸王条款。消费者不仅有知情权,还有公平交易权,除了契约自由,还有契约正义,餐饮企业的规定不能强制由消费者去遵守。

目前,如果遇到收取“开瓶费”、“包间费”,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与餐饮企业协商不成的时候,提请消费者协会进行民间调解,如果还不成,可以拨打12315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还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和商家也可以签订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消费者同样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金剑南认为,解决“开瓶费”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餐饮企业的违法责任。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对收取开瓶费的权利、责任、义务、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

增值服务收费应由物价部门制订标准

郑鈜在点评案件时还表示,基于社会消费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的发展趋势,在没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愿意支出一定的额外费用,以获得商家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法治应当予以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