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9〕17号)第一条规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家庭月人均1000元调整为1100元。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赡养费按下列公式计算:赡养费=(赡养义务人月均家庭总收入-1.5×当年低保标准×赡养义务人家庭人数)×20%/赡养义务人家庭应赡养家庭数。
来源:北京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