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决: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08-26 00:46:00 作者: 法院终审判决

二审中,法官采纳了物业公司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进行了合理界定,从而作出了符合权利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判决。值得一提的是,二审过程中,合议庭多次组织了调解,以期望降低赵某因摔伤导致的损失,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但由于赵某拒绝调解,最终本案未能调解结案。

正如二审判决所言,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或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致他人身损害的,才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判决拒绝“和稀泥”,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限制在了“合理范围”,避免物业公司总是沦为“背锅侠”,对物业公司处理同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作者:张伟强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部主办律师;方家豪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部律师助理。在此致谢!

来源:法者观事

来源:锦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