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墨垚
排版 / 小荆
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国家对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受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后,又要求工伤赔偿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需要区分情况。
以案释法:工伤私了后,能反悔吗?
案情简述:
2017年8月,黄先生在工作中造成左手环指单指完全离断。黄先生接受了手指再植术等治疗,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受伤后的黄先生无法从事相关工作,为尽快拿到拖欠工资,其与公司达成了私了协议约定:黄先生同意只要公司结清拖欠的工资,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若日后反悔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2018年,黄先生向公司主张伤残补助金等权利未果。随后又申请工伤认定。经相关部门认定黄先生构成工伤,构成十级伤残。2020年4月,黄先生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随后,黄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黄先生的伤情已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而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黄先生支付工伤赔偿费用。黄先生在作出《承诺》时,尚未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尚未评定,公司仅仅支付医疗费,其获得的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黄先生作出的《承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黄先生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方式行使了对《承诺》的撤销权,其主张权利的期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以《承诺》为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最终判决支持了黄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八千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一万七千余元。因起诉时黄先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驳回了其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对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存在几种观点:
观点一:
工伤私了协议是无效的。因为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要保障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治疗,并且从国家和企业得到足额的赔偿,而私了的工伤协议大多数额较低,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立法精神和原则有冲突,也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观点二:
应该肯定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依照《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那么,员工当然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就工伤待遇达成调解协议。应该肯定工伤私了是否有法律效力,也是化解劳动纠纷,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观点三(主流观点):
应区别对待私了协议的效力(1)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的工伤私了协议是无效。因为该行为属于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2)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如果显示公平的,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协议,申请变更或撤销前是有效的。
维权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私了协议前,申请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将工伤事故进行定性,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在明确劳动者受伤程度及各项费用的实际情况后,签订合法有效的私了协议,实现双方协商解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