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一起电动摩托车车主因未佩戴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向左变更车道行驶被撞身亡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案例。
海口交警供图
2021年6月7日22时许,当事人李某洲驾驶车牌号为琼AD2**28的出租车沿海口市大园路自北向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且超速行驶至凤翔新村路段,与当事人符某轩(男,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自北向南且向左变更车道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符某轩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符某轩在送医抢救后无效死亡。
海口交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为当事人符某轩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向左变更车道行驶,而当事人李某洲驾车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且超速行驶,两者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规,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据此,办案民警依据相关法规,认定当事人符某轩与当事人李某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邓海宁
值班主任:戎海
值班总监:刘冀冀
内容审核:林叶
责任编辑:陈楚宁
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