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对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及涉密信息载体形式的认定
☑裁判要旨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庭审及判决思路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涉案信息是否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被告信息与原告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被告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原告的信息。在第一步中,通过对商业秘密三性的审查来认定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纠纷审判的基础,而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点以及涉密信息载体形式则是审理商业秘密案件基础中的基础。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预埋吹填振冲软地基处理技术,其曾委托被告程某代其编写东营经济开发区要求提交的书面可行性报告。被告盖某曾为某甲公司员工,有机会掌握了某甲公司的软地基处理技术的研发资料,被告程某和被告盖某未经某甲公司同意,共同将软地基处理技术方案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在黄河网。另外,被告某乙公司在其中标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土方吹填二期工程中使用了某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某甲公司认为,三被告均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据此主张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庭审及判决思路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首先,涉案信息是否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其次,被告信息与原告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第三,被告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原告的信息。在第一步中,通过对商业秘密三性的审查来认定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纠纷审判的基础,而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点以及涉密信息载体形式则是审理商业秘密案件基础中的基础。人民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原告证据的认定上,要注重从深度、合理性角度以及原告举证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深入审查技术信息的秘密性、涉密载体的特性、原告对涉密信息的保护意愿等。本案原告对其秘密点及涉密信息载体的陈述,特别是对涉密信息载体的说明,暴露了原告在涉案技术信息保密性上证明力的不足。即便原告的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客观事实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但如果原告将该秘密随意处置,那么也不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因为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都对该权利予以漠视或满不在乎,那么从法律上就没有必要对其权利予以保护和施以救济。在原告对秘密点及涉密信息载体形式及保护措施无法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对后续侵权事实的认定、被告程某的被控侵权信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以及三被告是否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技术信息、盖某及某乙公司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等问题再进行审查已经没有必要。
本案在审理思路上仅仅抓住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的载体形式及原告的保护措施这一关键点,进而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了正确认定,在当事人众多、争议较大、证据纷繁复杂的商业秘密案情背景下打开了解决纠纷的突破口。在原告对秘密点及涉密信息载体形式及保护措施无法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对后续侵权事实的认定等其他争议再进行审查已经没有必要。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自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