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是和和睦睦的一家人
赣州市龙南市两父子
却因买房一事产生矛盾
对簿公堂
都是借名买房惹的祸
原告:父亲
被告:儿子
2015年,根据龙南市(撤县改市)农民进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相关文件,原告自身不符合申报资格,故用被告名义进行申购、摇号、签订购房合同、付款、办理收房手续、装修等,现居住至今。
现原告以在买房之初被告同意在房屋可以过户时过户给原告,但被告现在拒不配合为由诉至龙南市人民法院。
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购买房屋,但其在购买涉案房屋上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否则,原告连在申购报名阶段就会受挫。
另外,被告系原告的儿子、家庭成员,双方应和睦共处,父慈子孝,共建美好生活。
审判结果
最终,龙南法院认为,本案的涉案房屋应为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更为公平合理,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借名买房是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的一种合同。
01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02
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楚情况,不承认借名之事;
03
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借名买房风险大
须慎重
在此提示广大购房者
不要轻易采用借名买房
来源:七台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