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院第一起袭警罪案件,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李某某因妨碍公安民警正常执法、殴打袭击执法民警构成袭警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情经过
2021年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新余市渝水区沿江路某KTV与其朋友彭某兵发生纠纷。该KTV工作人员报警后,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警人员在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时,被告人李某某突然打了辅警周某一耳光,随即民警彭某等人欲控制被告人李某某时,被告人李某某又对辅警章某进行脚踢和辱骂,之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制服。
审理查明
2021年5月10日0时,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调查时,因其醉酒及擦伤,民警要其家属先带被告人李某某到医院醒酒治疗。当日上午,公安民警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某随后自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积极要求向公安民警致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李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也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碍公务罪单列出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和细化了暴力袭警的刑罚规定,改变了对暴力袭警“一律从重处罚”的一刀切式处理方式。只有当暴力行为达到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时,才能适用第二档升格法定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改变表现出“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彰显了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特殊保护。
来源:江西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