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时认为,冯某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具备一定游泳经验的游泳爱好者,对于活动地点及时间、天气均有充分的认知,可推定其对于本次活动危险性的充分认知,其仍然冒险参加此次游泳活动,并在被告多次提醒的情况下仍不带专业的游泳救生装备,从而造成了游泳过程中溺亡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此次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而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虽然这些积极的救助行为并未能阻止冯某的死亡,无法弥补上述被告的过失行为,但应成为法院判定损害赔偿数额时的酌定事由,适当减少被告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
鉴于冯某的死亡结果主要由其自身原因造成,被告的过失行为对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被告在事发前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救助,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马卓尔 郑彩娟
来源:三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