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区法院立足营商环境大局,全力为辖区企业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在全市范围内首创执行督促制度,2020年以来,共有涉及60多家承担法律义务的企业当事人自动履行,70多名当事人的权益基本在当日即实现胜诉权益。8月27日,东湖高新区法院发出首份执前《自动履行证明书》,引导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一举解决案涉企业后顾之忧。
2021年8月10日,刘某因劳动争议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调解,刘某与被申请人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应于2021年8月20日一次性支付案款5000元。公司未如期履行,刘某遂于8月23日向东湖高新区法院提交材料拟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立案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该科技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无其它涉执案件和不良记录,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势必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执行干警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启动执行督促程序,拨通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电话敦促其履行,告知其不自动履行的后果,经十几分钟沟通,王某表示愿意自动履行,后不到半个小时,刘某银行账户即收到全部款项。
“我们担心案件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无法出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以后公司参与招投标、向银行贷款时难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完毕,这对我们来说是个两难的问题。”了解到被申请人公司的担忧,执行干警表示,及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法院能为其出具相关证明,载明其自动履行情况,以便减少其后期难以证明是否履行完毕的后顾之忧,8月27日,法院向该公司发出执前《自动履行证明书》。
什么是执行督促程序?
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立案材料时,经执行立案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针对无强制执行历史记录的企业当事人,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该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初步判定当事人有一定履行能力,案由系劳动争议、行为履行案件且标的额在10万以下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实行执前督促履行。
执行督促制度极大缩短了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周期,避免了能主动及时履行的企业留有强制执行记录,且企业不用承担案件执行费、免除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产生的法律风险,从源头上减少了执行案件数量,亦做到了“案未立事已了”。
东湖高新区法院将继续推进执前督促,把执行立案前或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的当事人纳入诚信红榜名单,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引导社会诚信风尚,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来源:执行局
编辑:政治部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