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悲剧!初三新生军训期间在宿舍猝死,是谁的错?

2021-08-31 23:14:23 作者: 【视频】悲剧

又到开学时!

暑假即将结束

孩子们即将重返校园

对于初高中生来说

以往来说

军训是新学期开始的必修课

但东莞一位初三新生

却没有等来他的新学期

父母为此与学校对簿公堂

今天就来看看这起发生在军训期间的悲剧

2018年8月27日下午,东莞某中学初三新生小剑(化名)依照学校要求提前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然而,28日早上六点多,同宿舍同学起床时发现,小剑手脚冰凉,学校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遗憾的是,医护人员到达后,小剑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证明显示,小剑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小剑的父亲陈先生对此结论感到很意外,在他的记忆中,儿子身体健康状况一直很好。事后,陈先生曾找儿子同学了解情况,出事当晚小剑在睡觉过程中曾发出很大的鼾声。

儿子意外死亡,父母认为学校方面存在失职,校方则表示已尽到相关责任,且校方出于人道主义还先后向家属支付了125000元。经多次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陈家人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86284.5元。

庭审中,校方认为,造成小剑死亡主要是自身身体原因,且在军训前学校也曾专门向学生家长发出通知,提到了“有心脏病或其他疾病的学生不宜参加活动”,但他们事前并没有收到小剑父母的申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协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校方存在失职,相反,校方提交了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证据,足以证明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履行了应尽的教育和管理职责。

被告律师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教育机构应当对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监护人承担。本案事发时,小剑已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应由原告对答辩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就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不足以证明答辩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的学校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巨大的影响和作用,也负有重大责任,但综合本案情况,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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