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被告人王某泉套取思南农商行1223.84055万元资金构成职务侵占,且王某泉不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抗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具体理由是:1.王某泉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账务窃取单位财产;2.王某泉套取数额太大,不具有客观还款能力;3.王某泉具有销毁、隐匿银行凭证的行为;4.王某泉系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锁定藏身地点后被抓获,不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中,出庭检察员坚持抗诉理由和支持抗诉意见,并出具了证人张某、谭朝亮证言以及思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抓捕情况说明,用以证实王某泉没有将归案当晚所处位置告知单位相关人员,系被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察手段抓获,不具有自首情节。
虽然原审被告人王某泉对上述疑问相继作出答辩,辩护人也说明了辩护意见,但是,原审被告人王某泉及其辩护人认为出庭检察员当庭出示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法院对其意见并未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被告人王某泉犯罪所得财物未退(追)缴的1165.7605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王某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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