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地图,这些法律知识应知晓

2021-09-01 19:25:50 作者: 规范使用地图

03 问:通过互联网提供地图服务有哪些资质要求?

答:《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互联网地图服务中涉及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这三项活动都涉及对空间位置的测定、相关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表述和提供,根据《测绘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因此,上述三项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属于测绘活动,应当依法予以监管,否则可能导致涉及国家安全和一些敏感、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数据出现在互联网地图上;或者出现发布、使用错误的国家版图问题,这些都将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由于互联网地图的实时性、交互性,违法地理信息一旦进入地图数据库并上网,将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根据《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依法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电信、出版等相关部门审批,并加强监管。

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当依法审核批准。为加强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04 问: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承担哪些保密义务?

答:《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

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组织和公民的法定义务。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互联网地图中的很多地理位置、属性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在商业服务中,互联网地图服务中产生的大量商业数据也涉及商业秘密,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有义务依法做好有关保密工作,对于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应当保密。

05 问: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是送审主体,具体包括:出版地图的出版单位、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展示者或者登载者、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进口者、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出口者以及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生产者。违法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里规定的行政责任仅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处罚权的部门,发现并确认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条规定了三种行政处罚:

警告。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情节轻微的,由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告诫,申明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违法所得。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将违法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