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离婚时还争夺抚养权,女子着急之时,竟是公公出面力挺

2021-09-02 15:19:37 作者: 丈夫出轨离婚

2004年7月3日晚,丛小昕等丈夫一回到家,就拿出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推到田英武面前。这份约定书规定,如果田英武不能跟郑晓悦分手,那么丛小昕就要求离婚,田英武则要作相应补偿。

内容包括:

1. 位于某小区的居室一套及室内全部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使用权。

2. 一辆小轿车为男方赠与女方生日礼物,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使用权。

最后一条为:“由于男方在2001年—2004年的三年多时间与该公司副总郑晓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令外界误以为该二人为夫妻,其行为严重损坏女方名誉。男方为此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1万元,离婚时还清。”

丛小昕要求田英武签字,她的理由是:“如果你不签字,就不能说明你对我们这个家庭和婚姻负责的诚意与决心。”她特意向丈夫解释了精神损失费为什么是101万元:田英武一直因为100万元投资而不想解聘郑晓悦,那么,丛小昕要求精神损失费也要相当于这笔投资的费用——100万元;为了表明自己要比郑晓悦更有价值一些,所以,就在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加1万元。

田英武开始不愿签字,但他也没有更充分的理由,最后只好无奈地签字。

此后几天,田英武一直表现不错,每天早早回家,“接待客户”工作也大大减少。女儿脸上也有了笑容,每天围着田英武转来转去。丛小昕也觉得是《婚内财产约定》起作用了。

不见丈夫悔改,

愤而起诉要求兑现精神损害赔偿

谁知刚过半个月,田英武又开始借口“接待客户”而深夜回家。丛小昕警惕起来。有一天,她上网进入丈夫的那个公司网站。在这里,她惊异地在论坛里发现一篇文章:丈夫的情人竟然贴出了自己和田英武的合影,并把自己与田英武的交往过程写了出来,称之为“爱情”,还斥责田英武的老婆枉然是著名学府的硕士生,不愿意和老公离婚,是一个自私自利的女人等等。

丛小昕下载了这篇文章和那张照片,她想,这篇文章和那张照片就是田英武搞“婚外情”的有力证据。

2006年春节期间,丛小昕和丈夫一起到公婆家里过年。一天,已经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儿,午睡时偷听到爸爸和那个女人的电话。天真的女儿,把偷听到的对话内容告诉了丛小昕。

丛小昕经过几天的精神挣扎后,郑重其事地与10岁的女儿谈话:“妈妈和爸爸现在已经到了这种地步,你已经懂事了。你说,妈妈是不是要与你爸爸离婚?”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儿几乎不假思索地说:“妈妈可以和爸爸离婚,我同意!”听了女儿的回答,丛小昕下定决心向丈夫提出离婚。

2006年3月,丛小昕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天,丛小昕也把自己的决定告诉了田英武。自此,田英武再也没回过家。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丛小昕起诉的离婚案。法庭上,田英武答辩称,他与丛小昕婚后感情平淡,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否认两个人有感情基础;否认自己有“第三者”,丛小昕所述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但他同意离婚。对丛小昕出示的《婚内财产约定》也持有异议,并否认自己的签字。在发现无法取得女儿抚养权后,田英武又突然向法庭出示了自己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的一纸证明,并声称女儿过去一直由他的父母抚养。

丛小昕当即申请对田英武的签字进行鉴定。后经公安部鉴定,结论是“约定人签名处的签字与样本上田英武签字是同一人所写”。

丛小昕的公公听说儿子在法庭上说,孙女是他们抚养长大的,非常气愤。第二次开庭时,公公主动要求来到法庭上作证:孙女是丛小昕一手抚养长大;田英武在外面与郑晓悦非法同居。公公还出示了他调查儿子婚外情时的录音及其他一些证据。

在法庭上,丛小昕与田英武就所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展开了激烈争辩。丛小昕认为: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有明文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应有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双方夫妻生活期间存有共同财产,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应视为有效;此外,婚姻法对婚内精神赔偿也有保护,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而赔偿额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由于本案双方共同财产范围有可支付能力,故双方的约定中关于精神赔偿数额应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