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离婚时还争夺抚养权,女子着急之时,竟是公公出面力挺

2021-09-02 15:19:37 作者: 丈夫出轨离婚

田英武则辩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内财产约定对于所约定的财产的对象是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而原告丛小昕所出具的《婚内财产约定》所约定的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以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同意给付原告丛小昕要求的女儿出生后7年的抚养费等;住房及轿车可归原告所有,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子拖了大半年后,法院对此案正式判决:准许丛小昕与田英武离婚;女儿由丛小昕抚养,田英武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住房及室内全部物品归丛小昕所有,房屋贷款由丛小昕偿还;小轿车归丛小昕所有;田英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付女儿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公司股份折价款70万元。

此外,田英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丛小昕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法官说:“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虽然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田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别的女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丛女士有权请求田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判决按照约定数额给付。”

来源:故事大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