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8月31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驮卢中队依法拘留一名使用伪造、变造行驶证违法人员有效震慑类似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事件回顾2021年6月5日下午,陆某林驾驶悬挂号牌为湘07-B0***大中型拖拉机在崇左市江州区S311线94KM600M路段与吴某忠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忠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及时对事故成因开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陆某林自述该车系其2019年购买并转户的二手车。但民警对陆某林出示的行驶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证登记所有人为陆某林本人,发证机关为湖南省常德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登记的车辆发动机尾号为:59**,车驾号后四位为:14**,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1月10日,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27日,与陆某林自述的2019年购买转户的信息不符。民警遂联系发证机关对号牌湘07-B0***拖拉机的登记信息进行协查。经核查,该车目前登记所有人为宋某文,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3月,发动机尾号为40**,车架号后四位为18**,与陆某林出示的行驶证信息不相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经过仔细询问得知,原来陆某林当时购买该车时,卖方只提供了一本行驶证,没有登记证书,也没有签署任何购买、转让协议,卖方承诺几个月后帮他代办过户和年检。如今经公安部门调查,陆某林方知卖方办给他的是一本假行驶证,感到既冤枉又后悔。
处罚决定陆某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陆某林处罚款2000元,记12分,扣留机动车,收缴行驶证,并处行政拘留10日。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另外,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驾驶证、行驶证是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也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伪造虚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严重损坏公民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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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