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一(男)、林某二(男)、林某三(女)系兄弟姐妹关系,2013年至2017年期间林某一与父亲林某居住在一起,林某二与母亲何某居住在一起,各自负责照料父母生活。
2017年母亲经常患病并多次住院治疗,因随林某二共同生活,生病主要由林某二及家人负责护理,同时母亲的退休工资和家庭房屋的租金都是由林某二收取并管理。
2017年底母亲何某病故,因费用负担问题,兄弟之间产生矛盾,林某二认为母亲生前的医疗费、保姆费均是其支付,林某作为丈夫、林某一和林某三作为子女均有扶养、赡养母亲的义务,应当承担其已支付的费用,故林某二将父亲、哥哥和妹妹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按比例承担自己支付的各项费用。林某一则认为母亲所在单位可以二次报销,一年所需的医疗费数额并不大,林某二收取的母亲工资和房屋租金足以支付各项支出,不能证明林某二用自己的财产支付了母亲的费用,故不同意承担。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三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承担其代为支付的医疗费、保姆费。但根据双方陈述,被继承人的房屋租金自2014年起由原告收取使用,且每月工资收入3000余元由原告保管并使用,上述两笔款项相加足以支付原告主张垫付的医疗费用。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支付保姆护工费问题,保姆陈述均是收取现金,但原告并未提交使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保姆费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 1. 代垫医疗费的追偿,需提供个人财产支付凭证或赡养协议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本案中,从举证和出示的证据分析,无法证明母亲何某的医疗费和保姆费全部由林某二一人支付,也不能证明被告从未对何某进行赡养。在父母有医疗保险、工资收入及其他经济来源时,其完全有能力支付因医疗、生活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子女主张父母的医疗费、生活费均由其支付,应当提供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医疗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而向其他子女追偿垫付的费用,应基于子女之间就赡养问题达成过协议,否则难以支持。
这是因为赡养义务并非表现为单一的物质帮助形式,还表现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形式。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不一样,尽赡养义务的方式也可以不同,子女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支付比其他子女更多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选择给予父母更多生活上的照顾等,这些都是其承担赡养义务的方式,并不存在其履行的赡养义务超出了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因而,其并不享有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然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法律支持子女不支付父母的医疗费,为避免各赡养义务人产生纠纷,子女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形成书面的协议,依据自身经济能力,约定各自应负的赡养义务内容,在一方没有履行约定义务时,多履行义务方可以依据协议要求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
● 2. 父母因就医等生活困难,可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当父母年迈,因就医和生活需要经济困难时,有权要求全部子女或未尽义务的子女支付赡养费用,从而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需要。
赡养的方式包括经济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经济上的帮助主要体现为定期支付赡养费和分担父母医疗费等形式,在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中,法院会考虑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父母的健康情况、收入状况及实际需要、子女数量及赡养人的给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上的慰藉主要体现为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父母的衣食住行,鼓励父母健康、快乐生活,使他们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子女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合适的赡养方式,兼顾老人意愿和自身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