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鞋”价格飙升,违约如何赔偿?

2021-09-03 18:36:07 作者: “炒鞋”价格

近年来,鞋圈文化盛行。一双原价一千左右的球鞋价格被哄抬到几千甚至上万元。近日,南京中院审理了一起因“炒鞋”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订购了88双球鞋,仅收到28双

2019年4月23日、5月24日,沈某先后向秦某订购了2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2019年6月8日,沈某向尤某订购了60双“黑天使”鞋子,支付货款15.9万元。之后,秦某先向沈某发送了3双“黑天使”鞋子,又在尤某的委托下向沈某发送了25双“黑天使”鞋子。

订购了8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但仅收到28双“黑天使”。2019年7月29日,尤某向沈某表示,因缺货剩余的鞋子无法发货,并向沈某出具了一份《说明书》,载明:尤某同意对剩余未发货鞋子(52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以当日市场价格(“毒平台”价格)总计约36万元赔偿给沈某,并承诺于2019年8月10日至15日期间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履行完毕。

2019年8月,尤某通过转账先后向沈某支付赔偿款合计41300元。

2019年8月25日,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沈某与尤某达成协议:一、尤某承认35双“黑天使”鞋子未发,愿意以每双3500元的价格赔偿给沈某,共计122500元,已支付41300元,尾款81200元于2019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二、剩余争议部分双方自愿通过诉讼解决。

对于前两次订购未发货的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的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损失如何计算,双方各执一词

南京中院认为,尤某2019年7月29日向沈某出具了《说明书》,承诺对秦某及其本人剩余未发货的52双“黑天使”、8双黑色“满天星”由尤某予以赔偿。此后,尤某就其未发货的35双“黑天使”与沈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应依据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该35双“黑天使”的赔偿义务。

关于剩余未发货的17双“黑天使”、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尤某应向沈某退还相应的货款82140元。

对于17双“黑天使”、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未能按约发货对沈某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沈某主张按照 2019年7月29日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得物 APP(即毒平台)上涉案球鞋的售价每双19500元计算损失。对此,法院认为,沈某与秦某、尤某交易时,对鞋子的交付日期并未有确定的约定。虽然涉案型号的鞋子在 7月29日当天在平台上有过较高价格,但该平台上鞋子价格呈曲线波动,除非当日实际卖出鞋子,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结合案涉货款的金额,《说明书》中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法院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赔偿沈某24642元。

法官说法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二审主审法官 市法院民一庭王剑飞)

近年来,随着“潮物文化”的兴起,“炒鞋热”发展迅猛。得物、nice、有货等球鞋垂直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在球鞋价格一路上涨,而卖方又未能按约交付的情形下,就产生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处理。但意思自治原则绝非没有边界。交易平台中的鞋子价格实时波动,除非实际卖出鞋子,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所以不可单纯以交易平台的实时价格确定案涉鞋子价款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双方交易的“黑色满天星”,购买时每双鞋价值4700元,但在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在某交易平台的价格已升至19500元。如按此价格进行赔付,已远远超出鞋子价款的30%,应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在赔偿鞋子价款之外,按照价款的30%赔偿沈某相应损失。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