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环节,凌律师首先发言,他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流氓罪没有提出异议,但他指出,本案源于邻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流氓罪在起因上有严格的区别。案发前,两家关系不好,虽然小琳倒洗头水引起吴芳的谩骂,后来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局面,是吴家作恶的结果,但究其起因,还是由邻居间的恩怨引发,与一般的流氓案无事生非、捣乱取乐有着重大区别。
凌律师接着用偶然性与一贯性的区别来辩护,他认为,吴小祥的一贯表现与流氓成性的流氓犯罪分子有区别,吴小祥在单位工作表现是好的,而且孝敬父母,尊重妻子,以往没有流氓行为和表现,与流氓成性的犯罪分子不同,不是一贯作恶。所以凌律师提出,两者在量刑上应区别对待,并建议法庭对吴小祥能在徒刑范围内判处。
公诉人季刚不同意凌律师的观点,他指出吴小祥的两面性:一面孝敬父母、尊重妻子,另一面却糟蹋凌辱别人的妻子,非常凶狠残忍。季刚强调,依法严厉打击这种流氓活动,旨在保障全社会的妇女权益,其中也包括吴小祥自己的母亲和妻子,这才是法律上真正的公正。
辩论持续到下午5时30分。当吴小祥做最后陈述时,他走近话筒,摸出事先准备好的纸头,还没开口,就哭出了声,他抽泣着说:“我一时头脑发热,闯下如此大祸。我悔不该当初。我上有半瘫痪的双老,下有6岁可怜的幼儿……恳求政府、法官能宽大处理,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第二被告吴芳同样泪流满面:“我后悔极了,真是害人害己,现在弄得我们家破人亡。我认罪服罪,只求政府宽大处理。”
7月13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小祥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人被以流氓罪和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15年不等。可以说,这一大家子从此就是支离破碎了。
据沪上媒体记者采访,当时法官做出这样的审判,依据的是1983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
时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国光解释,该案是由同一家族多名成员共同实施的一个偶发事件,原本3名女性殴打小琳,属于邻里纠纷,吴小祥介入后,才发展成一起恶性流氓案,吴小祥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达到了《决定》规定的情况。
李院长的原话是:“吴小祥的犯罪行为,激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义愤,论罪应当处死。” 他还说过,“在我们这个文明的大都市里,不能用野蛮的、原始的、犯罪的手段来解决邻里纠纷。“
但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同时考虑到吴小祥是初犯、偶犯,过去没有前科劣迹,平时工作表现也还比较好,到案后也认罪悔过,说明仍然有挽救的余地,所以判了死缓。
当然,《决定》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已经废止了。原流氓罪也被取消,被分解成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文中吴小祥、吴芳、小琳为化名)
本文综合自:案夜
作者: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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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