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手”是如何拉他锒铛入狱的?

2021-09-04 20:39:49 作者: “第三只手”

X某是某单位职工。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X某在车间连续盗窃EMI吸收板1块、单相逆变器主控板及检测板各1块,价值1510.73元;逆变器监控板2块、驱动板4块,价值29225.21元;充电机主控板3块,价值13196.81元;电路板6块,价值15000元;PLC可编程控制器1台,价值11100元。犯罪嫌疑人X某涉嫌实施盗窃犯罪五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79182.75元。

法院判决

2016年4月法院判X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法律规定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条文理解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窃取、携带凶器窃取、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指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公私财物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与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盗窃分子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警示

盗窃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一种刑事犯罪,盗窃与我国推崇的自力更生、有劳而获的价值观念相悖,是可耻的行为。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物资设备和运输货物,如不能控制自己私欲,将国家或他人的财产窃为己有,就可能触犯刑法锒铛入狱,最后丢掉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可谓“因小失大”,行动之前千万要想想后果,切莫做断送自己人生前途的“第三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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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文图图/孙丽萍 鲁 静 冉云峰

漫画/张蕴蔚 来源:铁路干部职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警示案例编辑/郭骁勇 李施君投稿邮箱:rmtzkywb@163.com

《中国民族》杂志刊发陆东福专访文章:人民铁路为人民 助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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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