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抱以侥幸心理,醉酒驾驶小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其以身试法,最终三年缓刑变实刑,自食触犯法律的后果。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某外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然而王某却没有认真悔过,刚被判处缓刑没几个月,他又犯事了!2021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定区某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图文无关日前,经嘉定区院提起公诉,嘉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撤销其原犯诈骗罪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五百元。承办检察官介绍:“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暂缓执行刑法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本是给予一些罪轻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缓刑考验期能顺利通过,那么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但是王某没有珍惜缓刑改造的机会,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悔之晚矣。”检察官提醒: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作出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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