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近日,一年轻妈妈领着一个小女孩
来到济南市中公安分局二七新村派出所,进门后就不停哭诉:“这孩子我管不了,留给你们警察同志处理吧。”值班民警对其进行耐心地劝说,经过了解,原来前来的是一对母女,小女孩今年刚上小学五年级,比较调皮,常从妈妈的包里偷钱花。从最初的一块、两块,到后来的几十、上百,当天,女孩又从妈妈包里偷拿了1400元,被发现后直接领到了派出所。?????孩子妈妈哭诉完后就生气离开,把女孩留在了派出所。民警在询问孩子偷拿钱的目的后得知,原来,她是想买条喜欢的小狗。随后,民警耐心地教育引导女孩,让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孩子打电话给妈妈认错后,民警又和孩子妈妈就孩子的教育引导进行了沟通和交流,母女两人离开了派出所。
从这个母亲能够把孩子留在派出所自己离开,就能看出这个母亲是多么的不负责任,明明是自己没把孩子教育好,却把教育孩子的责任推给了派出所。
有人可能会说,偷钱不就应该警察管吗?孩子偷了钱送到派出所让警察教育教育不是应该的嘛。
那你可就错了,警察管的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盗窃案件,而无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要求违法犯罪人年龄至少在14周岁以上。而新闻里的小女孩正在上5年级,年龄也就在11.2岁,显然是不满14周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刑法》则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对不满14周岁的孩子,既不能进行治安处罚,也不能进行刑事处罚,不仅如此,法律还规定了,对这样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应该责令他的监护人加以管教,所以如果警察按照法律办事的话,就可以直接给她妈说,让她领回去自己教育。可这个案件中,这位家长倒好,自己不管教,还把孩子送到派出所,想让警察帮她教育。
关于家长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职责,不仅《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规定,《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里可以看出,无论是民法、行政法还是刑法,都明确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都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像这个新闻中一样什么事都要让警察叔叔来管。
如果总想着让别人来替自己教育孩子,显然是不现实的,总不能孩子一不听话,一犯错误,就把他领到派出所吓唬一顿吧,这样一次两次或许有点效果,可是时间长了可就没用了。还会给警察叔叔增加很多不应该有的工作量。
你对这位妈妈把偷家里钱的孩子送到派出所让警察叔叔处理的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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