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创投企业发展,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明确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5年,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规定方法分别核算纳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财税〔2019〕8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收制度,为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两种政策选择,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创投企业税收负担,形成积极稳定的社会预期,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创投企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