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公积金新政策(全文)

2021-01-01 22:30:23 作者: 2020年上

  各住宅公积金缴存单位、员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宅公积金阶段性支撑方针的告诉》(建金〔2020〕2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宅公积金处理服务作业的告诉》(建办金函〔2020〕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践,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宅公积金阶段性支撑方针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二零二零年6月30日前,住宅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工会讨论通往后,能够向上海市公积金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请求缓缴。缓缴期限为二零二零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宅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二零二零年3月至6月)。

  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员工的住宅公积金缴存时刻接连核算,不影响员工正常提取和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员工需处理账户搬运或许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处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康复缴存。关于缓缴期间的住宅公积金,企业应与员工洽谈拟定并报备补缴计划,补缴金额依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份额核算确认。

  二零二零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宅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敏工作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能够向市公积金中心请求处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宅公积金缴存时刻接连核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员工,二零二零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员工能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请求,经确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载报送征信部分,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二零二零年7月起,借款人应当正常偿还住宅公积金借款,最迟不得晚于二零二零年9月底;还款确有困难的,可一起请求延伸住宅公积金还款期限,延伸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超越住宅公积金借款规则的最长借款期限。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购房提取、制作翻建大修住宅提取、提早结清借款提取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提取事务,延伸受理时限至疫情完毕后的3个月。对共有产权保证房贷前提取事务,延伸受理时限至借款放贷前。受疫情影响付出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员工,能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审阅通往后可适当进步租借提取额度。

  二零二零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够依据《上海市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或缓缴住宅公积金处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则,向市公积金中心请求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至5%以下。市公积金中心将加速受理批阅,处理时限从10个作业日缩减至5个作业日。

  本告诉自二零二零年3月2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