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与革命作业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与革命作业年限满十年,通过医院证明彻底损失作业才能的;
(三)因工致残,通过医院证明彻底损失作业才能的。
干部退休今后,每月按下列规范发给退休费,直至逝世停止。
契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与革命作业的,按自己规范薪酬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与革命作业的,按自己规范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今后参与革命作业,作业年限满二十年的,按自己规范薪酬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作业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自己规范薪酬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作业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自己规范薪酬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搀扶的,按自己规范薪酬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能够依据实际状况发给必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规范,一般不得超越一个普通工人的薪酬;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搀扶的,按自己规范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一起具有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规范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逝世后,其凶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逝世的干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