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便利化
余本林称,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后48小时内放行。
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在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将推动果蔬和肉、蛋、奶制品等生鲜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整体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TFA)。
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方面,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尽量不对贸易造成限制。
在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基础上,RCEP还加强了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规则的执行。
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推动各方在标准的认可、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这些举措将提高域内货物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形成区域一体化市场。
知识产权领域
余本林称,这个章节共包含83个条款和2个附件,是RCEP协定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中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最全面的章节。
该章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余本林介绍,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国际规则普遍赋予一国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有权责令销毁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的制造材料和工具等。但中国《著作权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仅规定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这么做。
RCEP谈判中,各方对中方也一直提出这方面的要价,为了与国际高标准规则接轨,完善中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我们顺应谈判趋势,推进司法改革。前不久,著作权法完成修订,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对侵权复制品进行销毁。
电子商务领域
余本林称,各方达成了亚太区域首份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涵盖了丰富的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合作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了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等规则。
“各方就跨境信息传输、信息存储等问题达成重要共识。这是中国互联网监管理念的进步。同时,也规定可以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管理的目的,对数据流动、信息存储保留监管。这跟《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余本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