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女子怀孕6个月时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因为女子的工作暂时无人接替,所以公司领导极力挽留,并承诺女子到时给产假,女子继续工作,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在她离生只有20多天时,却被公司辞退了,而辞退理由是女子生三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影响公司评比,对此,女子认为公司行为违法,向公司索要8万元赔偿,目前双方正处于仲裁中。
女子被辞退,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公司是在“卸磨杀驴”,利用完女子完成工作后,可能找到了新的接替者,女子没有了存在的价值,所以找了个看似合理的理由将女子辞退。
但公司是否主观故意将女子辞退,还要看以下三点:
一、公司是何时发现女子怀的是三胎的?
因为怀三胎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子作为当事人对自己怀三胎的事一般会选择性地隐瞒。虽然公司员工的履历个人档案信息留档,但公司员工多,如果不特意查,也很难发现。公司人多口杂,女子怀三胎的事公司必有知情者,如果公司领导在女子提辞职时,就已经知道女子怀的是三胎的事实,还承诺给女子产假予以挽留,又在女子生育前以生三胎的理由将其辞退,那就是故意为之。如果是后面才发现的,并且是按公司规章制度做的处理,那就算不上故意,毕竟公司怀孕员工那么多,公司没有必要针对女子。
二、公司规章制度里有没有员工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女性员工处于三期期间,公司不得随意辞退员工,公司人事对此规定肯定是非常清楚的,但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将女子辞退是否合法,就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有没有相关的规定了,如有,那公司是在照章办事,没有问题,也不存在故意一说,如果没有规定,那就是公司的问题了。
三、女子辞职后继续工作的过程中,有没有得罪领导?
如果女子在后续的工作中,因为怀孕、领导安排工作过多等原因得罪过领导,那被穿小鞋、被报复的可能性将非常大。
四、公司称女子生三胎,影响公司评比,那是影响什么评比,影响究竟有多大?
如果一个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严重影响公司某项评比,并且是一项否决制,那公司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选择伤害员工利益的做法就不足为奇,反之,如果影响不大,那就是故意找茬。
那辞职时,公司领导挽留应该不该留下来?
员工提辞职一般有以下这几个原因:钱没给够、心受伤了、有更好的机会、个人身体家庭原因等,但提辞职一定要深思熟虑,说出去的话犹如泼出去的水,一旦提出辞职,便会让公司感觉员工已生异心,即使暂时留下来也不会长久,不会再将重要事项交给该员工。所以提出辞职后,如果公司没有给到更优越的条件,不建议留下来,态度要坚决。
现实生活中,女性因生育问题受到的职场歧视不在少数,部分公司无视生育法,不愿给到女性员工相应的生育保障,对于这样的公司女性一定要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可以选择与公司协商、向劳动局投诉,申请仲裁,向媒体爆料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要忍气吞声。
生三胎被公司辞退有什么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