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不给可以劳动仲裁吗

2021-04-21 21:30:03 作者: 加班费不给可

说到加班费就是很多劳动者很关心的一个事情,因为总会有些公司在自己辛苦加班之后不给加班费,近日一则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那么她经历了些什么,加班费不给可以劳动仲裁吗,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数为“小案”,涉案标的不大,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对劳动者而言,却都是难办的烦心事。重庆市民唐丽华(化名)为给万把块钱的加班费讨一个“说法”,奔走了将近10年。从区县法院的一审、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唐丽华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

讨要加班费,跑遍三级法院

2011年2月16日,39岁的唐丽华和重庆当地的一家超市——雨润超市(化名)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丽华的这份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

在超市行业,加班加点是常事。工作一段时间后,唐丽华发现,雨润超市并未执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合同约定,而是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本来的休息日却成了工作日。唐丽华查询法律规定后得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然而,自己并没有拿到这部分加班费用。她向单位反映了这一问题,但沟通多次并无结果。

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结果后,2012年8月6日,唐丽华将雨润超市告上法庭。“超市长期拖欠、变相克扣工资。”在起诉状中,唐丽华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元、被克扣的工资3600元;解除与雨润超市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2848元等。

唐丽华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一审法院判定:雨润超市向唐丽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76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超市一直在克扣工资,我们起诉后,超市还在找各种借口,打击报复员工。有的员工被调至其他部门,有的被克扣工资,有的甚至被开除,部门减少了人手,实际上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变相地降低了工资。”诉讼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带来新麻烦。

2013年6月3日,唐丽华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进行改判。2013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丽华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诉。2014年6月16日,重庆市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出提审的裁定。至此,唐丽华第三次走上庭审“公堂”。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二审法院判决,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变更。

对比来看,再审终审判决,将一审认定的“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调整为“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6.78元”,其他均予以维持。

奔波两年多,最终结果还不如一审判决,唐丽华拿出了山城辣妹子的那股劲头,“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要走到底。”于是,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启动监督程序,找到更为客观的依据

根据民事裁判结果同级受理的规定,重庆市检察院是唐丽华申请检察监督的对应部门。

在申请书上,唐丽华向检察机关陈述了理由:一审法院擅自修改庭审记录,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及再审未予纠正错误,未主张加班工资属认定事实不清,过节费、清凉费不应作为工资发放。

“在当庭质证中,我是不认可考勤记录的,对其真实性也是不予认可。但在笔录中,却将前半句的‘不’和后半句的‘不予’给涂掉了。”令唐丽华不解的是,这个有修改嫌疑的证据,成了定案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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