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必须保持忠诚,可是在湖南却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今年3月,来自湖南的汤先生以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可是法院却不判离,这让很多人都感到不解,为什么女儿都不是亲生的,还不能离婚呢?下面就跟随见闻坊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女儿非亲生 诉讼离婚该不该判离,男子发现3岁女儿非亲生,女儿非亲生可以离婚吗。
男子以“女儿非亲生”诉讼离婚,该不该判离?
今年3月,来自湖南的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湖南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做出的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灵的生物学父亲,并非他自己。
4月30日,汤先生收到了醴陵市法院的判决书: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暂判决不准离婚,而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这一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受到关注。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唐先生的妻子在法庭上曾表示,不认可亲子鉴定,但“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汤先生的代理律师李雅纯5月7日下午告诉澎湃新闻,他们正在写上诉状,计划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
5月8日,澎湃新闻就此事采访了多位律师。有律师认为,本案中,孩子非亲生这一理由确实不是法律明确列出的应准予离婚情形,是否判离,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律师认为,“既然原被告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法院应该判离而不是任意扩大甚至强行去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观点一:孩子非亲生未明确列入法定离婚情形
汤先生向澎湃新闻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醴陵市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只要两人能慎重考虑、理性对待,念及彼此再婚的夫妻情分,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而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驳回原告汤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这起离婚诉讼案中,孩子并非亲生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进潼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孩子并非亲生这一理由不足以让法院判决离婚。
她介绍,“我们朴素的正义观确实认为孩子系出轨所生可导致感情破裂,但是道德观念与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距离。”欧阳进潼分析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孩子非亲生确实不是法律明确列出的离婚情形。是否判离,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女方付某华曾辩称,她婚姻家庭状况不好,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被告愿单方抚养孩子;此外房子为被告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对此,欧阳进潼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对方明确不同意,在没有法定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在本案证据中,亲子鉴定是男方做的,未经司法鉴定。女方以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为由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是符合一般司法实践的。”
观点二:夫妻感情破裂可判离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认为,既然双方已没有感情,就该判决离婚,至于财产问题可以一并分割或日后处理。
丁金坤律师认为,法律上,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若本案双方都认为感情已经破裂,且子女非亲生已确定是事实,男方感情受到伤害,足以判决离婚。若因女方对财产分割不满意,不愿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损害法律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