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不担责

2021-05-14 15:35:59 作者: 大学生撞伤横

大约十几分钟之后,救护车赶到了现场。王女士表示,把老人抬上救护车之后,她和儿子也一起到了医院。“我小孩当时被吓到了,一直在哭,说他额头也很痛,然后我们就跟着救护车一起去了医院,到医院之后我就忙着帮我小孩去检查。”

等小潘情绪稳定了之后,王女士才有机会向小潘询问刚才的老人究竟是怎么回事,究竟是不是他骑车撞到的。“我小孩就说他没有撞到老人,他骑车下来的时候,就看到前面有个人倒下了,然后他就被吓到了,本能反应就急刹车往右边方向拐了一下,摔倒在地上。”王女士告诉记者,这导致小潘的额头撞到了自行车,有一点点轻微的骨裂。

“我看到前方有个人影在过马路,突然间她就倒在了马路上,我就往左边拐了一下同时急刹车,结果我鼻子到脑门的部位就碰到了自行车的龙头上,同时往右边倒在了地上,我爬起来之后就叫我妈妈,然后我妈妈用手机打着手电过来了,发现摔倒的是个老婆婆,嘴里在吐血,头部也有血,于是我妈妈打120了。”据王女士提供的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小潘进行询问的笔录显示。

“因为120是我打的,老人的家属就认为是我小孩撞到的老人。”王女士表示,小潘是在发现老人受伤后帮助送医,反而因此被老人家属“讹钱”,所以在垫付2000元后拒绝继续出医药费。“凭什么,又不是我们撞的老人,我们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打了120,我们凭什么拿钱给你。”

王女士告诉记者,过了没多久,老人的家属就到当地的交通部门,要求王女士一家要先垫付10万块钱作为医疗费。但是王女士认为老人摔倒和她小孩没有关系,所以没有同意。经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事发路段没有监控,也没有证人看到老人的受伤过程。

警方认定男孩撞伤老人负全责,男孩家属不服判决称将继续上诉

据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9年7月24日,小潘驾驶无牌自行车,从天柱县林场方向往天柱县小冲方向行驶,刮撞到路边的行人(即老人),造成老人和小潘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同时,《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小潘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刮撞路边行人,其行为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小潘未满12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等规定,小潘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这样的一个认定,我们不服。他们是依据什么来认定是小孩剐蹭的,又没有剐蹭点,究竟剐蹭在哪里?”王女士一家人不认同交警的认定,找了律师,选择走法律途径,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 2019年10月11日,警方宣布复核结果,维持上述《认定书》的认定。

后来,看了案件的卷宗,王女士发现了几处疑点。王女士表示,在案子一审开庭之前,她曾在交警队看过案件的原材料,其中有一张“现场照片”。王女士表示,照片里有“测量路边到血迹的距离2.24米、血迹的面积为0.5m×0.2m,血迹后面三、四米的位置有小孩自行车刹车15厘米的挫划痕。”王女士认为,小孩的自行车与老人隔有三、四米的距离,小孩的自行车怎么也不可能与老人刮撞。但是王女士告诉记者,一审开庭后,他们再看到的案卷里,已经没有上述“现场照片”。

“一审的时候,我们多次向法官提出要这张现场照片,法官说交警大队复印给的案卷只有这些,之后本案中的这张现场照片就不了了之了。”王女士表示,一审时,法院以小潘自行车龙头正中间的位置有老人的血迹为证据,证明是小潘撞倒老人的。

“这血迹鉴定是老人的,我们没争论,但血是怎么弄上去的我们也不清楚。因为当时老人嘴里在吐血,120医护人员抬老人上救护车的时候要经过我小孩自行车旁边,可能自行车龙头上的血是那个时候滴上去的。”

据王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小潘一方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认定,故判处王女士夫妇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