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放宽落户限制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户口新政解读

2021-08-20 06:47:36 作者: 浙江放宽落户

  三、简化申报材料,创新管理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理清了每类事项的政策依据、申报人、办理条件,逐条逐项细化量化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取消重复证明、模糊证明及村(社区)、单位证明。目前,《户口规定》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基本为个人已有的证件证明,有效方便群众办事。同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受理单位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交复印件,也不再留存复印件;明确要实行容缺受理,对能引用政务共享信息的,不得要求提交能通过网络核验的证明。此外,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省内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明确跨省迁移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实行承诺办理制;第一百一十条推出了集体户成员申领居民户口簿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了户口登记管理电子档案建设要求。

  四、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办理程序。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原则,全面梳理事项,明确权责清单,落实简政放权。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设定了当场办理事项,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了派出所审批权限,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并将少数由设区市公安局审批的事项,委托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此外,简化审批办事流程,缩减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三十四条制定了户口登记事项全流程办理程序,明确了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流转送达、确认告知等环节办理时限、办理要求、文书式样;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三十九条分别制定了依职权注销和迁移户口、撤销户口登记事项、撤销重复户口、查询信息的办理程序。

  十条便民亮点政策解读

  《户口规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聚焦办事难、办理慢、办事繁等问题,努力消除政策性障碍和限制性条款,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同时,省公安厅结合公安部有关“放管服”部署要求和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际,在居民身份证管理方面推行了多项便利。具体解读如下:

  一、放开父母投靠落户年龄限制。

  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杭州市城区除外)。(《户口规定》第四十四条)

  过去,老年父母投靠城镇地区子女落户有年龄要求,男性需要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限制了实际在城镇居住生活、未达到年龄要求父母的办理。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推出放开老年父母投靠城镇地区子女落户年龄限制的服务措施,满足群众实际需要。

  今后,除杭州市城区外,在本省城镇地区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浙江省居住证》、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投靠迁入登记。

  二、放开市内投靠落户限制。

  户口已在本市,与城镇地区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投靠落户。(《户口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过去,城镇城区的投靠落户仅限于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对成年子女与父母、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其他情形的户口迁移,没有明确的办理政策,或者需要满足无住房等条件才能办理,群众意见大、呼声高。

  今后,本人户口已在本县(市)或设区市市区,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项措施适用于本县(市)或设区市区范围内,迁入地为城镇地区,迁入地房屋主要为商品房。

  三、放宽市内户口迁移条件。

  经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城镇地区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户口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过去,因没有明确的办理规定,子女要在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房屋单独立户并将户口迁入,需要符合无住房等条件,手续烦琐,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允许租赁房屋落户精神不相符。